问题一:生活中有很多人经常鼓吹自己可以帮助他人找门路、托关系来办事,结果事没办成拿走的钱财还不退还,这种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
答:首先,根据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实践中经常碰到受害人为了找个好工作托关系、为了当兵去拖关系、刑事案件中为了让自己家人能取保、能判缓刑、能不追责也去托关系,也有很多人不管自己有没有能力就大包大揽收人钱财或者自己揽下来再去托别人办事,殊不知当被害人不满意时自己稍不留意就会面临刑事犯罪的风险,这个罪名就是诈骗罪。随着现在法治进程不断完善,每一个公民都要按照法定程序寻求自己的合理诉求,不要走歪门邪道,否则很可能让不法分子抓住人性弱点骗取自己的信任实施了诈骗犯罪,使自己的钱财遭受了损失。
山东省办理诈骗罪案件刑事立案标准是:诈骗公私财物价值六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八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五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问题二:什么是非法放贷行为,能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答: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民间借贷与非法放贷是两种不同的行为,民间借贷只要利率不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双方当事人之间都处于自己真实意愿即可认定有效。而非法放贷,则是职业放贷人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同时,非法放贷经常与黑恶势力、金融类犯罪“套路贷”、“虚假诉讼”联系在一起,是受国家打击的行为。
2019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 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就构成非法经营罪,所以说生活中职业放贷人经常拿着借条到法院起诉打官司就要注意了,你的每一起案件在法院系统中都有电子卷宗备案,法院一但检索你有多起借贷案件,法院就有可能以你涉嫌非法经营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这也是近年来司法机关通过此方式打击高利贷、破坏金融秩序的手段之一。
问题三:现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城乡人口同命同价了吗?
答:2020年3月1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确定了城乡统一赔偿标准,不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统一按照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相关赔偿数额,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同命同价。今年交通事故案件对于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均参照2019年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329元计算;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参照2019年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6731元计算。而且今后不仅是交通事故案件、还有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计算死亡伤残赔偿金时也统一使用城镇居民标准。
问题四:离婚后,孩子归前夫抚养,前夫现在不让我看望孩子,我应该怎么办?
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是有探望孩子的权利,为避免纷争,建议夫妻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就要约定好明确的时间、地点、探望方式等,来保证以后探望权的行使。如果对方一直不配合、阻碍探望孩子,可就探望权去法院起诉,法院一般会组织双方协商,尽量协调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同时,法院的裁判未必能做到面面俱到,为了孩子在成长过程中可以获得更多关爱,在法律之外的日常生活中,双方还是应基于对子女的最佳利益考虑,做到有商有量,互帮互助,共同呵护孩子健康成长。
问题五:离婚后,子女抚育费怎么给付?
答: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同时,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纷争,建议在离婚协议中就将抚养费的数额、给付方式等都作出明确约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一般是半年给付一次),有条件的也可一次性给付。抚育费一般到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一般负担到高中毕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有收入可以维持正常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问题六:朋友借我钱不还,我想去法院起诉,但是只有微信上的聊天记录,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答:在网络化的大趋势下,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电子证据也越来越重要,电子聊天记录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但提交微信证据,需要注意的是一方面当事人除提交聊天记录打印件外还必须出示手机原件,并且提交的电子证据内容需能够证明涉案事实的存在与否,如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借贷数额、利息约定。另一方面因为微信并非实名制,在使用主体的身份认定上举证一方必须同时举证证明其当时聊天的另一方就是案件当事人。
问题七:信用卡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实践中要具体看信用卡的账单消费,如果是家庭日常生活消费则属于共同债务,如果是大额消费、比如买高档化妆品、网络赌博产生的花费,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所以说站在债权人的角度要想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好让夫妻双方共同在债权凭证上签字确认,以防夫妻双方离婚时互推对方对外举债自己不知情。
问题八:王某驾驶的轿车与对方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行人受伤,交警部门已经出具了责任认定书,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当王某陪同伤者拿着花费的15000元医疗费单据到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以王某在事故中有饮酒、破坏现场的行为为由拒赔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的说法合理吗?
答:这要看王某的车辆在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时,与保险公司如何签订的保险合同,按照法律规定伤者的医疗费15000元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万元,多余的5000元应在王某投保的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但要看王某投保商业三者险时保险公司是否交付给王某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条款,对免责条款字体是否作了加黑、加粗标注,并对王某进行告知,如果王某对免责条款进行了签收,则保险公司有权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拒赔,如果保险公司没有交付给王某保险条款或者王某也没有在免责条款上进行签字确认,则该免责事由不生效,保险公司依然应该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进行理赔。
问题九:2020年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怎么计算?
答: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的是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这个标准每年都会变化,一般每年至少增加数万元。201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359元,职工工伤死亡时间发生在2020年期间的,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标准为:42359元×20=847180元。这个标准没有地域之分,全国统一。在新型冠状病毒防疫工作中不幸去世的李文亮医生被武汉市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847180元。
问题十:入职时候单位要求职工签订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的承诺书,是否有效?
答:我国《劳动法》、《社会保险法》都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明显具有国家强制性的特点,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拒绝承担该项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保是一项强制性义务,双方的承诺书看似自愿签订,但是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与法定义务向冲突,所以在法律上视为无效。在此提醒作为用人单位在和职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同时,应依法为其缴交社会保险,否则当职工以此理由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会面临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风险。
问题十一:我给外地客户供货,货发过去了,但客户一直没付钱,我可以在本地法院起诉对方付钱吗?
答: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民诉法的解释 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如果你们买卖双方没有约定履行地点,那么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起诉的内容是要求对方支付货款的,那么你既可以去对方所在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在你当地法院起诉。
问题十二:买卖合同欠款纠纷,如何收集有效的关键证据?
答:在诉讼中打官司打的是证据,而原告经常因为证据不足,面临败诉风险,这就需要我们收集有效的关键证据。证明买卖关系存在的证据包括:1、订(定)货单;2、《购销合同》、《供货协议》等凭证;3、证明口头协议成立和生效的证据,例如证人证言、电话录音、聊天记录、短信、打款记录等实际履行凭证。
问题十三:男职工超过六十岁、女职工超过五十岁去企业上班期间受伤,是否还能认定工伤?
答: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二条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在此提醒用人单位尽量不要招聘超过退休年龄没有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因为这类人不能入社保(即我们常说的五险)、如果为节约企业成本雇佣这样人员工资可能会低,但也要提醒企业一定入雇主责任险即商业保险,防止这类人员受伤时企业面临工伤赔偿的尴尬境地。
问题十四:土地租赁合同到期了,我要求对方滕迁土地返还给我,但对方一直占用拒不退还,我应该怎么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你可以通过邮寄的方式给对方发书面通知以此来保留证据通知对方多长时间滕迁土地,逾期不搬离你可以拿着已经期满的租赁合同到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滕迁土地。
问题十五:企业因疫情停工,员工工资该如何支付?
答: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通常为一个月)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资。超过一个月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止。目前,我市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是19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