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务派遣中,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要派企业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服务费,劳务派遣机构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那么,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调岗调薪吗?劳务派遣公司应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迟宗琳律师,莱州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山东文济律师事务所,在执业期间处理过大量的交通事故纠纷,从业以来,秉承“对当事人高度负责、对案件质量高度负责”的执业理念,积极遵守律师执业操守,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对当事人做虚假承诺,认真办好每一件案,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最大利益。
《劳动合同法》规定,变更劳动合同(调岗调薪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范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一方发出变更的要约,一方发出承诺,双方合意,以书面形式变更。但现实情况是,用人单位因为不满劳动者的工作变现,提出变更,往往通过调岗达到调薪的目的,但是劳动者不同意,认为用人单位是通过此手段逼迫自己走,于是以用人单位没有足额支付为由,要求补足,并且支付经济补偿金。
目前,仲裁机关和法院对此种纠纷的态度是:首先承认和保护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允许企业根据员工的表现和企业的生产经营实际来调整工作岗位和薪酬。其次,为防止用人单位对此权利的滥用,讲证明责任推给了企业,并且证明标准很高,不是一般合理性而是充分合理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明确规定,对减少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立法和司法是允许用人单位单方变更权的,但是此权利不能滥用,应从劳动合同约定,规章制度,劳动者工作表现,岗位任职条件,岗位薪酬制度以及客观情况变化等方面充分证明调岗调薪具有充分合理性。
根据相关规定,劳务派遣公司主要遵循雇员租赁、同工同酬、拒绝垫付、受益归责这四大原则,其具体表现为以下内容:
一、劳务派遣公司应遵循雇员租赁原则
劳务派遣的本质是雇员租赁,“派遣”一词并不适用于解释劳务派遣经营活动的法律关系和业务特征。“租赁”一词却能概括劳务派遣所有业务特征,并理解读劳务派遣复杂的三方法律关系。因此在劳务派遣中,租赁与雇佣一样更适用于解释劳动力与工作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
二、劳务派遣公司应遵循同工同酬原则
现行法律制度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实行同工同酬制度,但人社部相关司局负责人确表示,虽然劳务派遣职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但同工同酬不包括福利和社会保险。同工同酬可以简单地理解为,相同岗位、相同等级的员工,应该执行同等工资待遇标准。但这样就容易被异化为,用工单位应对同工同酬的一种对策。
三、劳务派遣公司应遵循拒绝垫付原则
现行法律制度明确了劳务派遣三方法律关系中,用工单位应当实际承担派遣员工工资和社保费用。这就是劳务派遣公司不垫付原则的法律基础,也就是说派遣公司不为用工单位垫付派遣员工工资和社保费用。一旦派遣公司不能坚持原则,为用工单位垫付上述费用,也就意味着无形中极大地增加自身的经营风险。
四、劳务派遣公司应遵循受益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规定:“派遣员工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谁用工,谁受益”是一种普通常识,“谁受益,谁担责”则是利益义务对等的基本原则。派遣员工一旦出现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不足部分则应由真正用工受益方即用工单位负责承担。
迟宗琳律师 山东烟台知名律师,承办交通事故纠纷案例近千件,经验丰富,在办理案件中可以快速找到使案件得到正确解决的法律关系的切入点,使案件解决的结果符合法律公正本意,并且使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得到最大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