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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济 · 以案说法 | 故意伤害罪的辩护角度—疑罪从无

123发布时间:2023年3月27日 莱州刑事律师  

迟宗琳律师从自己办理过案件的角度出发,通过基本案情、辩护效果、巧用证据及心得体会四个板块,讲述故意伤害罪辩护过程中,迟律师是如何应用疑罪从无原则的。

基本案情

文济 · 以案说法 | 故意伤害罪的辩护角度—疑罪从无

       2016年1月,甲、乙与王某发生争执,致王某受伤。2017年9月,检察院提起公诉。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而乙在公安准备逮捕期间逃脱,案件中止审理。2019年3月,乙归案,并且坚持自己无罪,2019年7月,案件恢复审理。

辩护效果

       迟宗琳律师在审判阶段接受乙的委托,经阅卷分析,此案中罪与非罪的关键在于:王某的是否构成轻伤二级。

      迟律师积极争取重新鉴定机会,经过4次人体损害程度鉴定,最终得出了王某伤情为轻微伤,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入罪标准。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撤回起诉,2019年7月,法院对乙作出了撤诉裁定。

# 巧用证据 #

       在刑事案件中,案件事实需要证据之间形成封闭的证据链来加以证实。而辩护的空间就在于证据本身是否符合合法性、真实性、客观性的要求及证据之间是否连贯、相互映证。从笔录中可以看出王某鼻部受伤,但具体伤情如何、是否骨折,无法判断。县公安技术室、市公安局技术室出具的两次鉴定结果为王某构成轻伤。而检材中两家县医院出具的CT报告与市医院对该CT片作出的会检结果却不一致。迟宗琳律师认为CT片是客观的,而影像医生的诊断结果却带有主观性,此点刚好说明王某的伤情存有疑点。

文济 · 以案说法 | 故意伤害罪的辩护角度—疑罪从无

       庭审中迟宗琳律师抓住质证机会,当庭提出了重新鉴定的申请。庭后公安局委托北京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被害人王某的伤情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没有作出轻伤鉴定结果。在案件即将出现转机之时,检察院对鉴定程序提出异议,认为在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公安局无权在未经检察院要求补充侦查的情况下擅自委托鉴定,导致此次鉴定结果无法作为证据使用。经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又委托上海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再次鉴定,鉴定意见仍为无法出具轻伤的结果。至此,经过全国两家最顶级鉴定机构的鉴定,王某的伤情不构成轻伤。


     在面对故意伤害类案件时,应着重审查检材及损伤程度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来源。损伤程度鉴定意见是确定伤情的关键,而检材则是损伤程度鉴定的基础。尤其是在构成轻微伤和轻伤无法确定的情况下,损伤程度鉴定意见是确定当事人是否构罪的关键,从此方面入手,更易找到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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