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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济 · 以案说法 | 交强险无责范围内赔偿,二审改判

123发布时间:2022年2月21日 莱州刑事律师  

 迟宗琳律师从自己代理的二审上诉案子出发,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交强险无责范围内赔偿问题,结合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详细解说。


文济 · 以案说法 | 交强险无责范围内赔偿,二审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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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某

被上诉人:张某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本案争议焦点问题只有一个:即对于未投保法定交强险的被上诉人来说应否在无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问题。

具体分析如下:

一、上诉人按照法律位阶罗列出本案法律适用依据:1、国务院行政法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国务院令第462号》第二十三条规定;2、地方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五条;3、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法释〔2012〕19号》第十九条;4、保监会行业条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发文字号】:中国保监会中保协条款[2006]1号 》第八条第(四)款。

二、一审法院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适用于本案、与本案具体案情不符。首先道交法76条是这样规定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但该法条没有规定机动车未投保法定交强险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赔偿、如何赔偿、赔偿多少限额比例问题。《道交法》实施之后最高院对该法条的具体适用方面出具了相应的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法释〔2012〕19号》,该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被上诉人驾驶的机动车没有投保法定的交强险,违反了法定投保义务、其作为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12000元正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19条规定。

三、针对无责任限额范围数额问题:行政法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国务院令第462号》第二十三条是这样规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发文字号】:中国保监会中保协条款[2006]1号 》第八条第(四)款是这样规定的: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

 综上分析,被上诉人存在违反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而且这种违法行为被上诉人在心态上是明知的、主观上故意而为之,应承担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错误理解了交强险保护的法益,属于适用法律错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立法精神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设立宗旨主要是对生命健康权的保护,交强险的主要功能是社会救助,在保护生命健康权与惩戒犯罪的法益中应以保护生命健康权优先。故虽然上诉人负事故全部责任,但仍应由被上诉人在交强险无责赔付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另外,上诉人的危险驾驶虽系行为故意,但不能等同于结果故意,其对于发生交通事故的后果即给自己造成伤残的后果是属于过失,并非主观故意,但一审法院判决结果告诉普通大众一个道理:即一方构成危险驾驶罪、就可以免除另一方未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也可以免除另一方因违反法定义务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这样的判决结果显然带来不了和谐社会所倡导的正能量,只能让不投保法定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抱着侥幸心理驾驶高度危险的交通工具。


以上代理观点被二审法院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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